提问时间:2025年03月20日 回复时间:2025年03月20日 |
异议内容 | 招标文件 3.1.1 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根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及建市[2016]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二级资质承包范围: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5 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根据图纸及招标清单显示,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3105.67平方米,其中所有建筑物高度均未超过 100 米,单跨跨度也未超过 39 米,故施工一标段资质条件应设置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才对。望修改。 |
答复 | 详见补遗书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