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议内容 |
3、未按发包人审批的采购方案实施采购的罚款条款前后不一致,其中投标人须知9.14第(39)条所描述:承诺如中标,严格按发包人审批的联合采购方案执行采购活动,擅自变更供应商的,视为重大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而合同示范文本的专用条款15.2.3.6中描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审批的采购方案实施采购,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0.00-100000.00元的违约金,情节较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建议按专用条款中所描述的执行。
4、合同示范文专用条款6.2.2.1:承包人进行固定价设备采购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参与采购技术评审并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对不合适的进行调整。发包人参与采购技术评审,并赋予技术决定权,该条款不利于工程有效实施,建议改为若设计规格书过审后,承包人按设计方案执行采购计划。
5、合同示范文专用条款6.2.2.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对代用材料的使用范围,请明确:
在材料防腐这块,需用到发包人指定和二氧化硅防腐涂料、美灵美防腐新材料,与初步设计的钢结构防腐做法冲突,需明确做法,按哪种执行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