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议内容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疑问如下:
一、4.7.2(2)及7.2条款: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已交纳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5%安全环保措施专用款给甲方……。该费用能否取消?如不能取消,这个费用是否可以额外缴纳,这部分费用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按照实际发生计取,安全环保措施,本身是承包人投入的施工措施费成本,应该按照保函在工程价款范围内,不应再另外收取。
二、4.26.3,该条款违约责任较重违约金是否可以调整为“一个案件按项目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三、4.28性能考核,性能考核检测周期未明确,请明确为1个月;
四、4.29.2结算审核周期过长,能否调整为3个月;
五、4.29.3交海螺水泥工程审计部的结算审核期限未明确,能否明确为3个月?
六、10.6能否调整为“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包干(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最终实际建设并网装机容量应不小于图纸设计容量,且超出容量不予结算费用,如因法律、政策原因导致实际装机并网容量变化的,双方另行协商。”
七、争议管辖应该调整为“协商不成,向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本项目为建设工程项目,约定管辖不能突破专属管辖;
八、11.2与4.29.3相矛盾,请明确以何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结果,并明确审核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