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时间:2026年02月27日 回复时间:2026年03月04日 |
| 异议内容 | 我方在依法获取并仔细研究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后,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近年(2023-01-01~投标截止日)类似项目业绩”的年限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请求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修改为“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 |
| 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要求业绩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本项目业绩年限设置不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